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號聲請人 吳尚真 代理人 陳東良 律師關係人 鄭鈞鴻
鄭友婷 鄭伊伶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三、中關於「 林琬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婉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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