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橙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瑜馨 、 張家慈 、 郭秀容 、 黃瀞儀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