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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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采芳 (原名: 李秋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宣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492號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萬元(見本院卷第11頁),第一審應徵裁判費29,017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28,300元,尚不足717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43,525元,合計尚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44,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