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贊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贊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贊峵(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5罪曾定應執行拘役95
日確定(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63號裁定)。而附表編號1至
4、6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2中分慧刑盈112聲450字第2325號函、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3至101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6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大致為竊盜(分屬竊盜、竊盜未遂)、詐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類型犯罪,犯罪時間集中於同(110)年10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6)、11月有4次(即附表編號1至4)、12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5),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
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邱贊峵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編號1至4、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14日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8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0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2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19號111年度苗簡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7日111年6月1日111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2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19號111年度苗簡字第3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0日111年7月4日111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86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4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24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47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63號、112年度執更字第147號附表:受刑人邱贊峵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未遂共同犯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4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5日110年12月4日110年10月31日編號1至4、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編號1至4、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5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9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苗簡字第388號111年度壢簡字第653號(聲請意旨載為111年度壢簡易字第65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2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1日111年9月21日111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苗簡字第388號111年度壢簡字第653號(聲請意旨載為111年度壢簡易字第65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8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9日111年11月18日111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63號、112年度執更字第1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002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363號、112年度執更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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