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744號聲請人 劉水抱 即 王仁郁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墊報酬與必要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代墊之報酬費用金額為何?請敘明其代墊之明細、必要性、合理性及估計費用之來源、依據。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代墊之必要費用金額為何?請敘明其代墊之明細、必要性、合理性及估計費用之來源、依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