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及偽造文書案件,分經本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判、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一年二月及十月,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二00三六九0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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