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 楊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耀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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