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春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