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 張美娟
張永昱 張育禎 張育綸 張千憶 張安嘉 陳瑾儀 張文騰 張家豪 張美㛔 張玉幸 張玉秀 共同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昇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法院查明 張宏智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