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金瓏 、 鄒君屏 、 杜先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鄒金瓏、鄒君屏、杜先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