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曾盛焰 被告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845元(土地公告現值7700元/平方公尺X面積19.85平方公尺=1528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