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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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鎮海
住桃園市○鎮區○○里○○路00巷0弄0號0樓之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鎮海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趙鎮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玆因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援引「受刑人趙鎮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為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