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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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74號原告昱緯通信器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陞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
8月18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