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張國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泊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1,685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