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47號原告 羅寬治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
陳鵬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韶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 律師
許筱欣 律師被告 李昭瑢 (Chao-JungLee)訴訟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複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談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