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19號

原告 李泰和

訴訟代理人 林紅琴

林臻瑋

被告 李清泉

李火盛

李麗容

李泰雄

李枝財

訴訟代理人 李福源

被告 李清江

李明薰

李銘倫

廖秀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被繼承人「 李廖家令 」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廖加令 」,附表二之持分面積及分配面積合計「755.72㎡」之記載應更正為「733.72㎡」。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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