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0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004號

原告 林育晟

被告 謝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亦未見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後,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