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8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文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成炫李紘璿 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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