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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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韓鴻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嘉木 等二十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
780元(計算式:1604.09×7000×8077/120000=75578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