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進丁 即 張錦青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係「無權占用」聲請人管理之土地。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遲延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