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 白竹胤 原告 白竹冠 共同 文志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白竹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戴嘉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