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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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 白竹胤 原告 白竹冠 共同 文志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白竹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