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 廖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34×10=3,400元)。
二、請敘明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實陳報。
四、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其母親扶養費5,000元至8,000元、及其配偶扶養費3,000元,請說明其依據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母親及配偶102年、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若有,其等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用?理由為何?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以及其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2年3月13日起至104年3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略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