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 郭嘉麟 聲請人 郭秀珠 相對人 郭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嘉龍戶籍雖設於南投縣○○鎮○○路00○0號,惟已失蹤,行方不明,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各2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影本為證,而相對人郭嘉龍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鎮○○路00○0號」,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2件,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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