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李玉梅 │新店地區農會│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陸萬柒仟元 │FAO0六三一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