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調字第372號
聲請人 湯秉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駿諺 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項為相對人因用大樓監視器偷拍,並亂貼公佈欄而散布他人肖像權,應由保全公司予以開除云云,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