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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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47號聲請人 邵可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