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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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27號聲請人全凱數位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璧 如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含清晰之票據號碼、發票日期應載明完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