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天助
法定代理人  楊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火賓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火賓已於民國60年10月10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劉火賓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
  明文件,及以正確、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
  訴之聲明。
二、如劉火賓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且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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