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天助
法定代理人 楊金 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火賓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火賓已於民國60年10月10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劉火賓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
明文件,及以正確、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
訴之聲明。
二、如劉火賓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且以
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