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金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金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及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證據補充:
1.被告蕭金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
2.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1紙。㈡證據更正:
「被告蕭金龍於警詢坦承不諱」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金龍於警詢之陳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㈠爰審酌被告於前揭犯行經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42毫克之數值,已逾法定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數值,仍於一般公眾通行活動之白晝8時20許至9時20時許之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非荒僻之道路上,對用路人造成之潛在風險甚高,輕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所生法益危險非微,其所為應值非難。
㈡且衡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事由部分,不予以重覆為加重評
價之外,其先前即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並執行完畢,最近一次為本院105年度桃交簡字第20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現正執行中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可徵其所為並非偶發,漠視他人及公眾法益,難以據此為有利之認定。
㈢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陳稱:伊
承認有喝酒、請給伊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106年3月10日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態度尚可,兼衡其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頁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10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素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衡酌再三,尤考量其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現正因之前的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在監,將來仍待本件續予執行等情狀,本於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為被告賦歸社會生活之矯正目的計,認被告於本案中並無以極長期自由刑度相繩之必要,但仍應以較重且不同種類之刑罰,透過將來不同刑種的執行效果,實質達成警戒之目標,以求得與公益間之衡平(況且,被告就自由刑能否易科罰金仍繫於將來之審查,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第899號裁定意旨法律見解均可參照;其他易刑亦同,參同法第41條第4項之規定)。本院綜上因素,因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期被告往後能謹慎自己行為,更尊重法律誡命與他人法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