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95號聲請人 陳福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紹慎蕭鈞天陳明 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依法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向發
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僅主張本件到期日為民國107年9月10日,並未具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而有補正之必要。如本件係收受本票後當日即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請陳明本件之提示日為107年9月10日,以茲明確)。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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