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41號聲請人 劉家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劉家良 於民國109年11月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9年11月7日死亡,其生前育有4名子女 劉品靚 、 劉凡綺 、 劉昱伶 、 劉奕君 ,劉品靚育有子女 劉炫億 、 劉軍儀 、 曾櫳震 ,劉凡綺育有子女 羅安 、 羅中 、 羅蓮 ,劉昱伶育有子女 王芷菁 、 王絜誼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劉品靚、劉凡綺、劉昱伶、劉奕君、外孫子女劉炫億、劉軍儀、羅安、羅中、羅蓮、王芷菁、王絜誼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741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外孫曾櫳震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次順位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