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陳瓊妃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勝宏林勝豐 (即 林洛宇林勝華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900元,應繳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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