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4,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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