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橋頭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烜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雯慧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6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