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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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4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6日向向原告請領現金卡使用,
,前雖經協議還款方式,詎被告至95年9月29日還款期限未
依約還款,依契約14、15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外,依契約第
13條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被告共積欠新台幣(
下同)92,865元及其中本金82,643元未按期繳付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
,被告雖辯稱前於95年10月間有協商等語,然被告既自承協
商無下文等語,則被告自應受原有契約之拘束。故原告之主
張,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上
開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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