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56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勝財 債務人 陳蓮春
一、債務人陳勝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蓮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勝財於民國100年6月22日邀同債務人陳蓮春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100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7月19日止,共2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約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採前二年固定利率之三段式計算利息:自民國100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1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375%(下稱郵儲機動利率)加0.525%計算,計為年利率1.9%,固定計息,自民國101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18日止,按郵儲機動利率
1.375%加0.625%計算,計為年利率2%,固定計息,並自民國102年7月19日起,按郵儲機動利率加0.645%計算;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合計新臺幣1,748,233元整,並自民國102年6月19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如對債務人陳勝財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蓮春給付之,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356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勝財、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4823│蓮春│7月19日起││0二│││3元│├──────┼──────┼───────┤││││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7│年息百分之二│││││6月19日起│月18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勝財、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4823│蓮春│7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