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3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泓錦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飲用酒類後,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補充更正為「飲用啤酒2瓶後,仍於同日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刪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修正(102年6月13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陳泓錦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竟無視於此,仍在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幸未肇事產生實害,惟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惟考量被告無刑事前案科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應非素行不佳之人,兼衡被告於經濟狀況為勉持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3527號被告陳泓錦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泓錦明知飲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政府長期宣導之交通政策,藉以維護所有參與道路交通活動者之安全,竟於民國102年9月9日0時3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明華路大肚子酒吧內飲用酒類後,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1時4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鼓山區明華一路與正心街口,因行車不穩,經警方攔檢後進而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泓錦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與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資佐證。又被告經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8毫克,已超出法律所容許之每公升0.25毫克等情,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1紙在卷足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檢察官謝長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