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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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刑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埔刑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榮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榮耀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沈榮耀前於民國99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於100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沈榮耀猶不知悔改,於103年3月26日10時3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南投縣○里鎮○○路○○○號 陳美 對住處前,見 陳美對 所有、置於騎樓內之玫瑰花盆栽1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該玫瑰花盆栽1盆(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00元,業經陳美對領回),搬移至上揭重型機車腳踏墊上,而竊取得手。嗣沈榮耀欲將該盆栽載運離去之際,適為陳美對發現並大聲制止時,沈榮耀仍騎車駛離現場,陳美對則騎乘機車在後追趕沈榮耀,○○里鎮○○路○○○巷○號「東鼎回收場」前,沈榮耀始停下,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起獲該玫瑰花盆栽,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沈榮耀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美對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㈣現場照片4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沈榮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按,仍不知警惕,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擅加侵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又所得財物為玫瑰花盆栽1盆,價值約100元,業據被害人陳美對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由被害人領回,且被害人於警詢時亦表示願原諒被告(見警卷第6頁),徒手竊取之手段尚屬平和,兼衡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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