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盛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嘉興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