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58號上訴人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陶永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31萬38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080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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