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林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6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約定至民國106年2月14日攤還完畢,並立有借據。詎債務人未依約攤還,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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