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2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明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