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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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原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原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葉原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32等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刑期變更為1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4月1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7476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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