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洢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瀞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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