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玫君 上訴人即被告 蘇建庭 上訴人即被告 陳民達 上訴人即被告 曾苡緁 上訴人即被告 蘇錦惠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之結果,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家聖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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