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偉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MDMA參粒(淨重共計零點捌肆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肆陸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 素行 (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暨本件持有所可能產生之危害程度,暨綜合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不問是否為犯人所有,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2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5023號被告張偉權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偉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14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浩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50
0元之代價,購得MDMA3粒(淨重共計0.848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0.846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8時5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於新北市○○區○○街○○○巷口臨檢盤查,當場查獲其持有前揭MDMA3粒(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張偉權於警詢時自白及偵查中供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102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各1份及蒐證照片
5張。㈢MDMA3粒(淨重共計0.848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0.8461公克)扣案可證,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MDMA3粒(淨重共計0.848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0.846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檢察官郭峻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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