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健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三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1月22日,並於102年8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