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93號聲明人己○○
戊○○甲○○乙○○辛○○丙○○庚○○兼下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癸○○
壬○○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子○○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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