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再審聲請人即告發人 林玉琪 受判決人 林孝順
林邱 于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1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5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發人林玉琪為被告即受判決人林孝順等之不利益,對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因聲請人為該案之告發人,揆諸前揭規定,其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是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詐欺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