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清華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41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1年2月,合計9年確定,於民國95年9月
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郭豫珍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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